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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私立助孕机构名单大全,附试管费用和成功率预估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一共有21家,其中有私立的也有公立的。不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更加倾向于私立助孕机构,而除了机构的选择外,试管费用和成功率也是大多数人关心的问题。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公立+私立助孕机构名单大全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公立助孕)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8、柳州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9、桂平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公立助孕)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6、贵港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7、河池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8、柳州市工人医院(公立助孕)
19、梧州市工人医院(公立助孕)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21、贺州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试管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能做试管婴儿的私立助孕机构也不少,但是在私立助孕机构做试管的费用要比公立医院贵,而且每家机构中的定价准标也是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另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私立助孕机构做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以及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各不相同,而一代试管的费用是最低的大概在3万左右,三代试管的费用是最高的大概在8-15万左右。
不过在私立助孕机构无论做第几代试管,整体费用可以分为经济和身心状态两个部分的成本,经济成本就是看诊、开药、打针、手术的费用,一般单周期需要5-15万元左右,而身心状态是患者自身心理状态的调节以及对身体的体质的调养,如果当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不能保持到最加的状态时,不仅会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还会增加费用。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成功率预估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的成功率并不低于公立医院,其试管成功率大概都在50%-65%左右。我们都知道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除了选择医院外,还和其它因素有很多关系,比如女性的年龄、卵巢功能、卵子质量、子宫功能以及男性的精子质量等,所以具体的试管婴儿成功率因人而异。
随着试管婴儿技术的越来越成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不少私立助孕机构拥有优秀的医生团队,丰富的医疗资源,个性化的治疗方案,辅助生殖周期数逐年增长,保持着较高的成功率,患者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来挑选自已心仪的机构来进行助孕。
总结
2024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已经有不少正规私立助孕机构为患者解决生育问题了,但是除了正规的私立助孕机构外,市场上不乏有不良的私立助孕机构挂羊头卖狗肉,利用患者求子心切的心理来谋取利益。因此患者一定要从机构资质、医生技术以及患者口碑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不要被各种的五花八门的广告所迷惑。
网友经历
近日很多人在议论高龄妇女试管的话题,对于这个高龄妇女试管婴儿这方面网友的认知程度和看法不一,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讨论一下高龄孕妇试管婴儿出生有什么问题吗相关话题。
2018年5月的七天,在浙大妇院的手术XC610PA,一位52岁的女人躺在手术窗前,正在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这一女人叫黄黎敏,她做胚胎移植手术就是指想有一类她们的孩子,可惜此番手术并没有成功。
六个月后,黄黎敏第二度躺在手术台。遗憾的是手术六个月之后,胎儿心停宣告手术第二度失败。所以黄黎敏并没有付诸行动,四个月以后她又上了手术台,第二度尝试胚胎移植。
幸运的是此番手术成功了,胎儿发育情况也还好。经过调养,她在2009年成功生下了一类卫生保健的女儿。而今如愿生下一类女儿,老两口都沉溺在幸福之中高龄妇女试管婴儿,可随之给黄黎敏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折磨。
黄黎敏一家三口
只不过年轻的时候以求生活日夜操劳,黄黎敏的身体就落下了大多数的毛病,而今又冒险弯果,总之年龄又大,造成她腰间盘突出,膝盖损伤,无法长时间的站立和行走,更别说照看孩子了。
另外,由于她们属于高龄弯果,年龄将近60岁,还要面对旁人的冷嘲热讽,这些都让黄黎敏苦不堪言。
为什么黄黎敏会不顾身体卫生保健试管七次?为什么黄黎敏对生孩子至极执着?她又有着怎样的难言之隐呢?
七次试管,成功诞女
黄黎敏,浙江杭州人高龄妇女试管。她与丈夫方介忠早年间结婚后,一直在杭州市打拼。方才在夫妻六个人快50岁之前,在杭州买下了一套房,同时还将乡下的大房子盖了起来,当成以后养老的地方。
安定的生活是中年人一直找寻和希冀的,所以在黄黎敏这儿却并不是这样的,只不过她急切地想要个孩子。通常女人35岁生孩子即便算是高龄产妇,这时候的黄黎敏即便50岁了。这放在前几十年,都是不可能的事情。哪怕现在的科学技术发达,也依旧是很难办到的一件事。
可是黄黎敏即便打定主意,非要个孩子不可,甚至她的丈夫方介忠也是同意这件事的高龄妇女试管婴儿。所以医生听到黄黎敏的询问,很是吃惊。毕竟很少有50多岁的女士还会想要做试管婴儿的手术,只不过这对她们的身体也是一种伤害。
医生怕黄黎敏夫妇不明白后果,苦口婆心地劝道:“你这一年龄手术成功率不会很高,就算成功生下了孩子对你的身体也会有伤害。最关键的是,你们现在这一年龄,根本不能确保陪伴孩子成长,对孩子也不够公平不是吗?你们她们想想。”
所以医生的话,并没有打消黄黎敏和方介忠的念头。反而让黄黎敏夫妻更加坚定她们的意念,我们认为她们可以负担起孩子的未来高龄妇女试管。医生力劝无果后,只能作罢。黄黎敏问明白手术的具体情况后,很快进行了第一回手术。然而由于黄黎敏年老体衰,手术直接失败了。
第一回手术失败,让黄黎敏也极其的沮丧。方介忠好像黄黎敏至极辛苦,一时间也不忍心未婚妻至极受苦,力劝黄黎敏付诸行动,就我们六个过日子也不是不行,感伤总会过去的。所以黄黎敏很是执着,死活不愿意付诸行动。方介忠力劝无效,只能陪着黄黎敏继续尝试。
手术失败后,黄黎敏只卧床了几个月,就又去了医院。躺在手术窗前进行了再一回尝试,即便手术成功了高龄妇女试管婴儿,所以在六个月后的体检时,医生发现胎儿的胎心停止了,即便不会再发育了。无奈黄黎敏只能将孩子打掉,而她的身体也受到了再一回的伤害。
这一回黄黎敏卧床了整整四个月,才将身体养好,具备了第二度手术的条件。
2024年,即便53岁的黄黎敏第二度走上了手术台,好在此番上天是眷顾她的。此番手术很成功,黄黎敏方才看到一丝希冀。所以黄黎敏在后面几个月的孕检中,查出HCG值偏低,先兆性流产的几率极其大,胎儿发育极其危险。
黄黎敏放下的心瞬间又提了起来,以求把HCG值补起来,她紧接著有意识地补充维C和维E高龄妇女试管,吃她们不喜欢的柚子和猕猴桃,也紧接著吃豆腐、喝豆浆,只以求让胎儿能够正常发育。
黄黎敏小心翼翼地度过了最危险的几个月,在她的调理下,胎儿的发育也处在了卫生保健的水平。最后等到四个月黄黎敏去体检时,医生也告诉她,胎儿的发育情况很好,没有什么问题了。这时黄黎敏和方介忠才彻底放下心来,一心等待迎接小生命。十月过后,黄黎敏顺利在浙大妇院产下一女,起名叫盼盼。
中年失独,寻找寄托黄黎敏的做法,始终认为大多数人都不能理解。为什么一大把年纪,才想到要生孩子高龄妇女试管婴儿,年轻的时候干什么去了?其实这不是黄黎敏的问题,只不过她有过一类孩子。黄黎敏和方介忠结婚后没几年就有了两人的儿子。
综上所述,女性在塞希爱力之前一定要询问医生具体用量,在塞之前要把药物清洗干净,不可以私自取出,避免造成其他的不了影响,防止细菌进入阴道,而且在塞希爱力之后,不要与其他药物同用,以免出现低血压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