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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23作者:admin

广西可以借卵子怀孕吗南京代生男孩:性别选择的问题与伦理道德 南京代生男孩,也被称为“混血儿”,是指由人工干预手段而生成的男孩。这种男孩的性别是由外部因素而非自然过程控制的,在南京市的一些医院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术方式。 对于南京代生男孩的出现,人们的态度各不相同。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合法、合理的选择,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选择违背了伦理道德,男孩应该和女孩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和尊重。 南京代生男孩的出现,涉及到了性别选择、伦理道德、社会公平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代生男孩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个人不得有性别选择生育的行为,而代生男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代生男孩是否合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判断。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代生男孩的伦理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平等和公正,代生男孩显然违背了传统的性别观念和道德标准。从伦理角度来看,男孩和女孩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因此,代生男孩应该受到谴责和批判。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代生男孩对社会公平的影响。由于代生男孩的存在,可能会使得家庭中多出一个男孩,从而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此外,由于代生男孩的出生不是自然过程的结果,可能会使得社会性别比例失衡,进一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南京代生男孩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标准进行明确的判断。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代生男孩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积极促进社会公平和性别平等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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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又叫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成立于2001年3月。是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生殖医学中心,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团结协作、技术高超的专业团队。

主要开展项目有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丈夫精子人工授精、卵胞浆内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诊断。

试管婴儿费用在3-10万元。但是具体做试管婴儿的费用因人而异,主要和身体条件有关。另外,要区分试管是第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还是第三代试管婴儿。代数越高,成本会越多,因为使用的技术会越来越复杂,对医生的技术和实验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其中第一代试管婴儿最便宜,大概2-3万元。如果是第二代试管婴儿,一般费用在3万-5万元,如果是第三代试管婴儿,大概在6-10万元。这只是一个预估的价格,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医院水平有关,不同的地区收费不一样。

女性年龄、染色体、精卵质量、宫内环境、心理状态、医疗技术等,都会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的成功率。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卵机构排名,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

随着社会、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压力的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出现了不孕不育的症状,然而有部份的患者由于卵巢衰竭等导致无卵子可用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生育,那么供卵试管助孕就是最后的生育手段。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除了部分公立医院以外还有部分助孕机构可以开展试管供卵助孕。但是在如何选择一家好的助孕机构上,不少人都犯了难,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可以解你所需。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卵机构排名

2024想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做供卵一般有两个选择:公立医院和助孕机构,而截止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可以做供卵的公立医院一共有21家,具体的排名如下: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8、柳州市人民医院

9、桂平市人民医院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16、贵港市人民医院

17、河池市人民医院

18、柳州市工人医院

19、梧州市工人医院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1、贺州市人民医院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21家公立医院可以进行供卵试管,但是因为国家对于捐卵者的严格要求,符合条件以及自愿捐赠的寥寥无几,这就加剧了卵子的稀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才能获得卵源。而助孕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卵源充足,让患者大大节省了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成功怀孕的几率,最大的劣势就是安全性不能完全保证,需要患者自己进行甄别。

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附费用、成功率讨论)

助孕分享1:供卵试管主要适用于卵巢早衰,无卵子可用的女性患者,这门技术其实也就是试管婴儿技术延伸,只是用的卵子不是自己的,而是捐赠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还是有很多经国家批准的试管医院的,而且供卵试管的成功率已达到50%以上,但由于这种技术费用比起其它的试管助孕技术还要贵一些,大概在5-15万左右,具体费用还得以患者的病情有关。如果有指征要做供卵试管的女性,最好是早点去医院检查,并且排队。

助孕分享2:其实,无论是做哪种试管,成功率相信是很多不孕不育患者所问到的问题,我是因患有卵巢早衰需要做供卵助孕的,咨询了成功率在55%以上的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这几家有名气的医院,得到的回复是需要进行排队,考虑到年龄问题,就在朋友的推荐下到一家医疗机构做了供卵助孕,费用花了差不多12万左右。

助孕分享3:广西内还是有很多有名的试管医院的,而且成功率也都不错,不少医院可以达到50%以上。不过公立医院做供卵都要等,这基本上都是众所周知的了,我是属于失独家庭想要再生育,需要借助供卵试管助孕,在当地的医院进行了咨询,由于医院没有现卵子,需要等待。由于求子心切,因此就直接找了一家口碑不错的医疗机构接受助孕,花费了16万左右,其中含有个性化服务,个人感觉还是挺值。

总结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做供卵试管的公立医院和助孕机构并不少,大家可以根据自已的需求进行选择。然而由于公立医院中的卵源十分的缺稀,因此对于部份卵巢早衰、高龄绝经等患者来说,生育的机会是非常的有限的,以现实情况来看根本经不起等待,因此助孕机构就是她们的最快速的通道,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良机构的存在,所以患者在选择时一定要注意甄别。

温馨提示

糖尿病足是一种严重的病症,患者的预后与治疗药物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糖尿病足的治疗需要使用头孢类药物,而头孢类药物的种类有一代、二代和三代,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来选择。此外患者也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示使用药物,以保证治疗的有效性。

tips

总之,阳性能不能做试管还要因人而异,阳性是会影响女性卵巢的正常发育和功能,这种情况一定要引起重视,要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在医生的指导下积极治疗,避免因为阳性造成无法正常排卵等情况,导致女性不孕不育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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